[文件名稱] : | 夏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夏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件文號]: | 夏政發(fā)〔2023〕10號 | [成文日期] : | 2023年06月30日 |
[發(fā)布日期] : | 2023年07月03日 | [狀態(tài)] : | 有效 |
(夏政發(fā)〔2023〕10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資金效益,經縣政府常務會同意印發(fā)實施《夏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夏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夏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相關政策和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是指政府財政性資金直接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主要包括:農業(yè)、水利、能源、交通、城鄉(xiāng)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資金;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社會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資金;生態(tài)建設、環(huán)境保護、資源節(jié)約等公益性項目資金;其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來源:
(一)縣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
?。ǘ┘{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基金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中用于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三)中央和省市專項補助的各項建設項目資金;
?。ㄋ模┩ㄟ^申請地方政府債券等用于投資建設的項目資金;
(五)其它來源的財政性建設項目資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預算管理原則。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或按程序調整增加,有明確資金來源和資金平衡方案。
?。ǘ?顚S玫脑瓌t。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加強建設資金的管理,分項目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不得人為滯留、克扣、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
?。ㄈ┬б鎯?yōu)先原則。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jié)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項目決策及資金籌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計劃管理,按照“輕重緩急,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資金。由發(fā)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單個投資項目必須編制資金預算,詳細注明資金需求量和資金來源,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資金未落實或未明確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六條 上級補助的建設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需向縣財政部門提供上級補助的相關文件,項目資金到帳憑據,縣財政預算指標通知單等能夠證明資金已落實的資料,縣財政部門核實后,按程序統(tǒng)籌安排項目建設資金。
第七條 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建設項目資金。預算執(zhí)行中原則上不再追加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確需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資金平衡方案,經發(fā)改、財政部門審核,報請縣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按預算追加程序落實財政預算資金。
第八條 地方政府債券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各項目主管部門應積極編制地方政府債券項目,申報爭取資金??h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制定債券資金使用計劃,報縣政府審定。項目資金使用按債券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其它來源的財政性建設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將資金落實到財政部門相關帳戶,完成項目建設各項審批程序后,縣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執(zhí)行。
第十條 未列入年度計劃的應急工程,經縣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縣財政部門采取調整預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預算的方式落實資金。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負責工程概、預、決(結)算的審查,參與項目資金審批、招投標、政府采購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h財政和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計劃及確定的單項工程預算,按項目進度撥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預留工程尾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其項目資金撥付程序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
第三章 項目變更及預算調整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工程造價、監(jiān)理等機構研究確定,形成工程變更意見并附相關資料,經相關部門審批,作為追加項目投資的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進行設計變更,不得擴大建設規(guī)模、增加投資額。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工程變更:
?。ㄒ唬﹪以O計、質量安全標準和其他有關建設標準發(fā)生改變的;
?。ǘ┰O計、地勘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地勘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致使不能滿足強制性規(guī)范和使用功能,需增加隱蔽工程量的;
?。ㄈ┲饕牧虾驮O備等市場價格上漲幅度較大,相關政策規(guī)定可以調整的;
?。ㄋ模┨岢龅墓こ套兏桨改苓_到原設計標準質量,可縮短工期、節(jié)約投資和土地的;
?。ㄎ澹┢渌_需變更的情形。
第十五條 審批工程變更時,建設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ㄒ唬┳兏膬热?、原因及相關單位論證意見;
(二)變更的資金來源證明;
?。ㄈ┫目h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
?。ㄋ模┢渌嚓P資料。
第十六條 工程變更需先履行變更審批程序:
1.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并組織發(fā)改、財政、審計、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相關單位論證,提出可行方案并簽署意見。
2.超過簽訂合同部分低于10%且金額小于10萬元的,由相關部門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報分管副縣長審核,按規(guī)定履行變更手續(xù);
3.超過簽訂合同部分低于10%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的,由相關部門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報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長審定后,按規(guī)定履行變更手續(xù);
4.超過簽訂合同部分高于10%或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相關部門研究并報請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政府常務會批準,批準后方可實施。
5.上級專項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變更,上級主管部門另有審批程序的,按上級規(guī)定辦理后可直接變更,上級同意變更的批復文件可直接作為結算依據。
6.所有項目變更審批金額30萬元以上按程序送縣財政局進行預算評審。
7.變更后不得超概算。
第十七條 項目變更倒查機制。中介服務(項目前期工程咨詢、工程勘察與設計、工程監(jiān)理、工程造價咨詢、環(huán)評、土地成本復核、會計事務咨詢等)存在過錯,削減20%中介服務費用;導致項目增加預算的,另按增加預算幅度相應核減中介服務費用。中介服務費用削減總和不超過50%。
項目建設單位要選用信用好、業(yè)務精的工程造價機構,不能授意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虛抬預算,若財政評審部門在評審中發(fā)現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算高于最終評審價15%的,本次評審費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所聘請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三年內不得在夏縣境內開展業(yè)務。
第四章 招投標、政府采購管理
第十八條 縣發(fā)改局、行政審批局和財政局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負責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具體按以下要求進行:
?。ㄒ唬┱顿Y工程類項目金額在400萬元以內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由縣財政局負責管理。
?。ǘ┱顿Y工程類項目金額400萬元以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由縣發(fā)改局、行政審批局及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政府采購限額和招投標限額中央、省有調整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前,招標控制價、預算按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核,確定最高控制價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并報分管副縣長審核、縣長審定,預算未經審核的工程不得進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合同管理。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后,應依照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施工合同規(guī)范文本擬定標準示范合同,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縣發(fā)改局、行政審批局或財政局備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條加強中介機構管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因中介機構過錯造成同一項目流標達2次的,該中介機構(含其法人關聯的中介機構)3年內禁止代理夏縣境內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業(yè)務。
第五章 項目投資評審、審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縣政府審定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新開工項目,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后,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的建設內容及施工圖,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招標控制價。縣財政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委托評審庫中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對項目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招標控制價審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第三方審核中介機構審核庫(以下統(tǒng)稱中介機構審核庫),中介機構審核庫設在縣財政局財政預算評審中心,可與財政評審庫合庫運行,服從縣審計局、財政局管理,其審核行為受《審計法》、《審計準則》、《預算法》、《政府采購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約束。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結(決)算起始審核金額為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預算由財政預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結(決)算由審計局審計;未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結(決)算由財政預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局定期進行抽查復核。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財政評審庫(中介機構審核庫)以外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結(決)算審核??h審計局在抽查復核中介機構結(決)算結果時,若發(fā)現誤差率超出3%扣減相應咨詢費,并予以通報或約談中介機構;若誤差率超出5%扣減相應咨詢費,并建議縣財政局對審核機構從中介機構審核庫中予以清退;對于存在故意行為者,作為案件線索移送紀委監(jiān)委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工程預算或結(決)算審核實行合理下浮制度;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時,招標控制價在預算評審價基礎上下浮幅度不低于上年度或相近年度山西省政府采購項目資金節(jié)約率(以山西省財政廳公布數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預算、結(決)算由建設單位審核把關。其中工程結(決)算由建設單位按現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審核后直接撥付。辦理資金撥付時須提交以下資料:工程合同、發(fā)票、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會議紀要、竣工圖紙、建設單位經辦人員和主要負責人同時簽字并蓋章確認的工程價款詳細組成清單及工程量、簽證變更單等。
第二十五條 向中介造價機構購買服務所發(fā)生費用按以下方式解決:
?。ㄒ唬┛h內國有投資公司建設的項目,由相應的公司支付,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二)上級專項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按照相關財務制度可以在專項資金中列支的,從相應的專項資金中支付,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ㄈ┢渌顿Y建設的項目,從預算安排的評審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工程未完工、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沒有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建設項目,財政與審計部門不予審核結(決)算。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須對簽字確認后的送審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因送審資料原因造成的造價變化,審核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顚S?,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不得列支與項目無關的支出。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批。
第二十九條 資金撥付遵循“按預算、按基本建設程序、按合同、按工程進度”的原則。
第三十條 工程款支付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付款請求、實際完成工程量、工程合同、監(jiān)理單位工程款支付意見等填報《夏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報批表》。
第三十一條 合同價款以外的工程變更造價在依程序審批后,可并入合同工程總價,按進度撥付。
項目建設資金應當預留工程價款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保證金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后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程變更未按規(guī)定審批增加投資額的,辦理工程結(決)算、資金撥付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ㄒ唬┴斦A算安排項目的結余資金按規(guī)定收回由縣財政統(tǒng)籌安排;
?。ǘ┤谫Y項目結余資金留存項目建設單位;
?。ㄈ┱畟Y金按相關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所有工程項目資金都必須進行績效管理。需縣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5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資項目要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將事前績效評估作為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必備條件;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制定績效目標,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所有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當按規(guī)范格式、內容和要求,同步編制、申報績效目標,無績效目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建設單位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進度、預算執(zhí)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監(jiān)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fā)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zhí)行,并將監(jiān)控結果及時報縣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后,建設單位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其中民生工程項目實施全覆蓋,并將評價結果報財政、發(fā)改部門。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派駐紀檢組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jié)較重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
?。ㄒ唬┪窗幢疽?guī)定履行有關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guī)模、調整投資額度的;
?。ㄈM織招投標或政府采購而未組織的;
?。ㄋ模┱型稑嘶蛘少徶谐霈F肢解工程規(guī)避招標、假招標、明招暗定、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ㄎ澹┺D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騙取建設資金的;
?。┪唇浛⒐を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窦唇桓妒褂玫?;
?。ㄆ撸┻`反本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所報送的工程結(決)算資料,需真實、準確。對簽署虛假簽證、篡改工程簽證資料的,一經查出,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應急工程簡化程序,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批準后可先實施,直接進行結(決)算。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不適應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省、市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縣內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已完工并已驗收但未辦理結(決)算的工程項目適用原辦法;已開工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后續(xù)管理按照此文件執(zhí)行)。
附件:
1.附件1:《關于實施**工程項目的請示》;
2.附件1-1:《夏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審批表》;
3.附件2:《關于**工程項目變更的請示》;
4.附件2-2:《夏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批表》;
5.附件3:《***單位**年***季度政府采購意向》;
6.附件4:《夏縣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項目申請表》;
7.附件6:《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